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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2-20
来源:山西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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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民函〔2025〕16号
山西省民政厅
关于开展慈善组织(基金会)2024年度
年报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各慈善组织(基金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民政部相关部署要求,自即日起至2025年3月31日开展全省慈善组织2024年度年报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报对象
2024年12月31日前在全省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
二、工作内容
(一)慈善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要求,于2025年3月31日前报送2024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1〕23号)规定,基金会和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还应当报送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报告需赋码)。年度工作报告须附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直接登记的组织无初审环节)。
(二)同步做好相关事项专项报告和审计工作
1.慈善组织应当对年度实施和持续时间超过3年等重大项目、因参与处理自然灾害等重大突发事件开展的募捐活动实施专项审计。需专项审计的重大项目按照《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1〕23号)确定。
2.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逐项报告其本年度开展的公开募捐情况以及使用本组织公开募捐资金执行的已结项或尚未结项的项目(含本组织公开募捐资金拨付其他组织机构执行的项目)实施情况及财务状况,逐项列明收支明细,并作为慈善活动开展情况,纳入审计报告。其中属重大项目的,还需实施专项审计。
3.作为委托人或受托人开展慈善信托的慈善组织应当报送其受托或委托设立的慈善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产状况专项报告。
4.申请确认2025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经确认已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2025年度仍在有效期内的慈善组织应当报送年度专项信息报告(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三)各级民政部门对慈善组织报送的年报材料进行审查,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将按不低于30%的比例对部分慈善组织进行监督评估或专项检查,重点聚焦专项基金、信息公开、业务活动、内部治理、慈善信托、对外投资以及接受境外捐赠资助、涉外合作等情况,实地检查覆盖率不低于慈善组织总数的10%。
(四)一经发现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民政部门将依法向慈善组织发出整改通知或改进建议书,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五)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均使用统一的文本格式(附件1)。
(六)2024年12月31日前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要求,接受年度检查。
三、年报流程
(一)2024年度慈善组织年报工作依托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以下简称“慈善中国”)(https://cszg.mca.gov.cn)开展。
(二)慈善组织在“慈善中国”内填写完成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后,需打印纸质文本,由法定代表人、监事审定并签名,加盖本组织印章后送交业务主管单位初审,于2025年3月31日前将经初审的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PDF格式文件上传至“慈善中国”,无需向民政部门报送纸质材料。慈善组织依法应当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年度审计报告(赋码版本)和年度专项信息审核报告(赋码版本)的,应一并加盖组织印章并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上传至“慈善中国”进行信息公开。
(三)对填报系统有疑问的,可通过“慈善中国”登录界面所留联系方式咨询技术服务人员。
四、工作要求
各慈善组织要认真落实年报制度规定,严格规范财务审计和专项信息审核,依法依规出具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对未按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的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附件1:慈善组织2024年度审计报告、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参考文本)
附件2:慈善组织2023年度工作报告填报指南(慈善中国)
山西省民政厅
2025年2月19日
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李 爽 0351-6387225
胡改华 0351-6387225
王 冰 0351-6387226
附件1:慈善组织2024年度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参考文本)(附件).doc
附件2:慈善组织2023年度工作报告填报指南(慈善中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