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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全省性社会组织2020年度工作报告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1-03-05       来源:山西省民政厅  大    中    小     

晋民函〔2021〕34号

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全省性社会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相关证照年审和政府指定培训的通知》(晋政发〔2017〕53号)要求,现对做好全省性社会组织2020年度工作报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报范围

  2020年12月31日前在省民政厅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二、年报时间

  从2021年3月1日开始至2021年5月31日结束。

  三、报送流程

  (一)在线填报。登录山西省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sxzwfw.gov.cn/icity/public/index?record=istrue),在线填写年度工作报告。

  (二)材料(PDF)上传。社会组织按照要求完成网上填报并提交完成后,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纸质材料,经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加盖社会组织公章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作出结论并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公章,之后将符合要求的年度报告书、法人证书副本和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转换成pdf格式上传年报系统。直接登记和脱钩后的社会组织无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环节。

  1、社会团体(非慈善组织)上传材料

  (1)2020年度工作报告书(签字、盖章);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3)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2、民办非企业单位(非慈善组织)上传材料

  (1)2020年度工作报告书(签字、盖章);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3)教育类、职业培训类、医疗机构等民办非企业单位需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或民办非营利医疗机构许可证。

  (4)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3、慈善组织(基金会)上传材料

  (1)2020年度工作报告书(签字、盖章);

  (2)2020年度审计报告和2020年度专项信息审核报告(仅限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和未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填报)。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的《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规定的格式出具。

  (3)如设有专项基金,须报送专项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情况。

  (4)《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5)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具有慈善组织属性的社会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要求,需将年度工作报告书和财务会计报告电子版上传至“慈善中国网”上,接受社会监督。

  四、监督检查及有关要求

  (一)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税降费的重要决策部署,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调整规范会费标准,主动将会费档次降为四档及以下,降低偏高收费,禁止违规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并在年报材料中如实填报调整规范收费情况。

  (二)依据相关法规政策,对社会组织报送的年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抽查审计、现场检查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对不如实年报的社会组织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对未按照规定时限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报的,将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超过两年(含两年)未报送年报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依法作出相应处罚。

  (三)社会组织年报的部分信息将对社会进行公示,全面接受社会监督。对于群众反映的线索,一经查实,将依照社会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

  (四)按照民政部《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民发〔2017〕45号)要求,对社会组织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被抽查的社会组织应当积极配合,提供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等其他相应的材料。

  五、问题咨询

  年报业务咨询电话:0351-7731702、0351-6387360、

           0351-6228609(党建工作)

  系统技术咨询电话:13613447472、13466835744

  联系地址:山西省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民政厅窗口(山西省太原市坞城南路50号 )

山西省民政厅

2021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