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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出炉 涉及9个方面 看看有没有你关心的

  作者:         时间:2024-01-12       来源:山西晚报  大    中    小     

  聚焦百姓的“急难愁盼”,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及时更新完善服务标准,不断优化资源配置,逐步扩大保障范围,以标准化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1月11日,山西晚报记者从省发改委获悉,《山西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近日出炉,内容涉及幼有所育、学有所教、老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优军服务保障和文体服务保障等9个方面。

  幼有所育

  服务类别包括:优孕优生服务、儿童健康服务、儿童关爱服务等。

  据悉,我省免费为孕产妇规范提供1次孕早期健康检查、2次孕中期健康检查、2次孕晚期健康检查、1次产后访视和健康指导、1次产后42天健康检查等服务。为准备怀孕的农村生育妇女在孕前3个月至孕早期3个月增补叶酸,并提供健康指导、追踪随访等服务。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16年版)》执行。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为辖区内的常住0-6岁儿童提供13次(出生后1周内、满月、3月龄、6月龄、8月龄、12月龄、18月龄、24月龄、30月龄、3岁、4岁、5岁、6岁各一次)免费健康检查,具体包括:新生儿访视、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开展体格检查、生长发育和心理行为发育评估,听力、视力和口腔筛查,进行科学喂养(合理膳食)、生长发育、疾病预防、预防伤害、口腔保健等健康指导。为0-3岁儿童每年提供2次中医调养服务,向儿童家长教授儿童中医饮食调养、起居活动指导和摩腹捏脊穴位按揉方法。

  为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未满16周岁的农村户籍未成年人。服务内容:指导落实家庭主体监护责任,提供家庭监护指导、心理关爱、行为矫治等服务。

  学有所教

  服务类别包括:学前教育助学服务、义务教育服务、普通高中助学服务、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服务等。

  我省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免费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免费为小学一年级学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免费提供地方课程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进行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为每生每年小学1000元,初中1250元;按照国家基础标准50%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的生活补助标准。为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市县可以按《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具体标准,可以分为2-3档等。

  劳有所得

  服务类别包括:就业创业服务、工伤失业保险服务。

  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中职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我省为有见习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中职毕业生和失业青年提供见习岗位;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创业且符合条件的,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对参加培训并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组织符合条件的各类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等级评价。按规定向培训机构、评价机构、企业发放职业培训补贴、取证补贴,向参加培训的贫困劳动者、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发放生活费补贴。

  此外,为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职工、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待遇。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病有所医

  内容涉及公共卫生服务、医疗保险服务、计划生育扶助服务等方面。

  对城乡居民,我省为辖区内常住居民(指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居民)建立统一、规范的电子居民健康档案。为辖区内居民提供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报告、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职业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巡查、计划生育信息报告等服务。为辖区内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中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和2型糖尿病患者提供筛查、随访评估、分类干预、健康体检服务。

  全面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满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基本药物按照规定优先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提高基本药物供给能力。

  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妇和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方面,我省为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妇和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提供特别扶助金。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妇每人每月发放85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妇每人每月发放720元;一级、二级、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发放520元、390元、260元。

  老有所养

  我省每年为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提供1次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服务;每人每年提供1次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为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养老护理补贴。为80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住有所居

  在公租房保障方面,为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提供租赁补贴或实物保障。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在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中,为棚户区居民提供实物安置或货币补偿。

  居住在经鉴定或评定为C级、D级危险房屋或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需要农房抗震改造的房屋,且该住房为农户唯一住房或无房的农村低收入群体,具体为农村易返贫致贫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贫困户等6类重点对象,提供危房改造政府补助资金,帮助居住在危险房屋中的6类重点对象解决住房安全问题。

  弱有所扶

  为低保对象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以减免费用或补贴方式提供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

  文化服务保障

  对于城乡居民,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公共博物馆(非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公共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基本服务项目健全。为农村乡镇每年送戏曲等文艺演出。

  对城乡居民提供广播节目和突发事件应急广播服务。提供不少于15套广播节目;在直播卫星公共服务覆盖地区,提供不少于17套广播节目。提供不少于15套电视节目;在直播卫星公共服务覆盖地区,提供不少于25套电视节目。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行政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书屋等配备图书、报刊和电子书刊,并免费提供借阅服务;在城镇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人流密集地点设置公共阅报栏(屏),提供时政、“三农”、科普、文化、生活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对城乡居民,有条件的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提供科学健身指导、群众健身活动和比赛、科学健身知识等服务,免费提供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全民健身器材。

  优军服务保障

  对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离退休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我省为符合条件人员发放抚恤金、优待金、生活补助或者给予其他优待。

  退役军人自主择业、自主就业、自谋职业(灵活就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的,按规定享受扶持就业优惠政策;其他分别采取转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予以安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需要长年以来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