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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这十年•社会救助】便民惠民 规范管理 着力构建山西特色社会救助体系

  作者:         时间:2022-08-30       来源:山西省民政厅网站  大    中    小     

  

  党的十八大以来,山西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部署要求,以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引,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着力构建具有山西特色的社会救助体系,使各项制度更加健全完备,机制运行更加高效顺畅、服务管理更加便民惠民、兜底保障更加有力有效,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编密织牢民生兜底保障网 

   

  强化党委领导。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出台了《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社会救助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并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强化各项救助政策落实。 

  健全领导体制。省、市、县三级均成立了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由各级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民政厅(局)长任副组长,17个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有效整合了各部门的政策措施和救助资源,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为工作有效开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 

  完善政策措施。着力完善基本生活救助和急难社会救助政策措施,以省政府的名义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的通知》,修订完善了我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和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优化简化救助审核确认程序,进一步缩短了办理时限,适度放宽了特困人员认定的“三无”条件,明确了“单人保”的申请条件,在乡镇(街道)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取消户籍地申请临时救助限制,由急难发生地乡镇(街道)或县级民政部门实施临时救助,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逐年提高标准。全省社会救助工作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随着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逐年提高,2022年我省城乡低保平均保障标准分别达到了628元/人·月和496元/人·月,比2012年提高了1倍和2.3倍,并建立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与低保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和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标准挂钩联动的调整机制,2022年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别达到了低保标准的1.35倍和1.5倍。 

  加大资金投入。党的十八大以来,全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逐年增加,2012—2022年11年间,中央和省级累计投入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538.7亿元,其中:脱贫攻坚期,中央和省级财政共投入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317亿元,2020年中央和省级财政投入70.25亿元,比2016年增加了14.15亿元,年均增长5%以上。 

   

  强化“三项举措” 

  让救助服务更加便民惠民 

   

  鼓励简政放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按程序将低保、特困供养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目前,全省有21个县将低保、特困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了235个乡镇(街道)。进一步优化低保、特困供养的审核确认程序,将民主评议作为非必要程序,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对公示有异议的,由乡镇(街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或开展民主评议。 

  畅通申请渠道。省市县三级开通了129部社会救助求助电话,及时了解困难群众的救助需求,转交乡镇(街道)工作人员进行线下排查核实,将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相应的救助保障范围。全面推行社会救助业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和“一网通办”,由乡镇(街道)综合便民服务中心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和机构的信息共享,通过“山西智慧民政综合应用平台”对各项救助业务实行“一网通办”,全面取消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切实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为群众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救助服务。 

  实施阳光救助。通过各级民政部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各类新闻媒体和乡镇(街道)、村(居)公示栏等渠道,广泛宣传社会救助政策,让党和政府的民生兜底保障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同时,在救助对象家中张贴救助“明白卡”,方便他们随时了解掌握自己获得的救助情况。出台我省《社会救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积极推行基层社会救助政务公开,让权力运行流程、政务服务过程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救助在阳光中开展。 

   

  完善六项制度机制 

  不断加强社会救助业务规范化管理 

   

  完善了救助对象分类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民政部的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对社会救助对象分类定期核查期限进行了调整,特困人员和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由原来的每半年复核一次调整为每年复核一次,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由原来的每季度复核一次调整为每半年复核一次。复核期内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救助水平,进一步减轻了基层工作人员的负担。 

  完善了救助经办服务中“近亲属”备案制度。印发了《关于强化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管理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社会救助政策的通知》,经办人员的近亲属申请救助,要在入户调查、审核确认等环节中主动申请回避,对近亲属享受社会救助待遇的,要主动向所在单位申报登记,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管理,县级民政部门对实行备案的申请人要全部入户核查,确保社会救助公平、公正实施。 

  完善了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在强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手段的基础上,省市县三级民政部门均成立了专门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通过数据共享的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财产进行核对。目前,省级层面能够与全省的户籍、车辆、出入境、法人、投资人、个体工商户、婚姻、救助、公积金、残疾状况、农机等11项数据进行系统对接,可对易致贫返贫人口信息和银行存款信息进行线下查询。市级层面与公安、工商、公积金、残联、财政、运管、客运、车管、人社、税务、国土、农机、扶贫办、民政、房产等16个部门33项数据实现共享对接。截至今年6月底,全省累计核对333.51万人次,164.17万户次,预警34.58万人次,综合预警率10.37%;其中城乡低保全省累计核对278.86万人次,130.77万户次,预警31万人次,预警率11.12%。 

  完善了救助对象主动发现机制。将社会救助工作纳入村(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范围,建立了救助对象家访和月报制度,网格员和村、社区干部经常对辖区内的困难群众进行走访,及时发现需要救助的人员,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救助。各地还依托“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受理社会救助咨询、求助、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进一步畅通社会救助事项办理渠道。 

  完善了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为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因物价上涨受到影响,2011年我省在全国率先建立了价格临时补贴机制,2016年和2021年两次对联动机制进行修订完善,当价格指数达到启动条件时,为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的困境儿童发放一次性价格临时补贴,2019年以来先后启动机制18次,发放补贴资金7.43亿,惠及了全省130.6万救助保障对象。 

  完善了低保保障标准调整机制。为确保低保标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提高保障标准制定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出台了《关于规范我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从2022年起,各县(市、区)城市和农村低保标准按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0-40%和45-55%确定。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建立将逐步减小城乡保障标准差距,提升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