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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0-06-15       来源:忻州市民政局  大    中    小     

各县(市、区)民政局、五台山社会农村工作局: 

  为进一步提升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能力,精准认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根据《山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晋民发〔2020〕37号),现就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重要指示和关于扶贫工作重要论述精神,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指标体系,进一步优化评估认定办法,规范评估认定方式,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性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精准度,更好发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脱贫攻坚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全面客观。根据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实际生活状况,坚持定性定量相结合,统筹考虑家庭成员收入、财产、刚性支出等情况,综合评估认定家庭实际贫困状况,精准认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坚持因地制宜。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实际、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特点和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设置合理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指标,进一步规范评估认定工作。 

  坚持简便易行。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指标体系,规范评估认定指标的使用方式、条件,增强评估认定工作的可操作性。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指标体系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指标体系包括: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刚性支出和其他辅助指标,具体评估认定方法如下: 

  (一)家庭收入评估认定方法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是指家庭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以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山西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办法(试行)》(晋民发〔2015〕40号)规定的不计入家庭收入项目,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等不计入家庭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十三五”期间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1、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工资性收入参照劳动合同认定;没有劳动合同的,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认定,或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推算;对于无法推算实际工资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按户籍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工资收入(政府公益性岗位按实际收入计算),申请人申报收入高于户籍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申报收入为准。对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外出务工就业等需要一定工作成本的,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具体的扣减办法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鼓励有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人口积极就业。 

  2、经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种植业收入以本地区同等作物的市场价格与实际产量推算;不能确定实际产量的,以当地去年同等作物平均产量推算。养殖业收入以本地区同等养殖品种市场价格与实际出栏数推算;不能确定实际出栏数的,以当地同行业去年平均产量推算。经营企业的,按照企业实际纯收入或实际缴纳税收基数综合认定;无法认定实际收入的,参考当地同行业、同规模企业平均收入和企业实际缴纳税收情况综合认定。其他情形按当地评估标准和方法推算。对于参与扶贫开发项目、专业合作社等经营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其经营收入具体核算办法由各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激发农村贫困人口自主脱贫的内生动力。 

  3、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出让、租赁等收入,参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法有效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或合同确定的收益明显低于市场平均收益的,参照当地同类资产出让、租赁的平均价格推算。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按照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计算,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 

  4、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转移支出等。转移性收入和转移性支出有实际发生数额凭证的,以凭证数额计算;有协议、裁判文书的,按照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原则上按赡养(抚养、扶养)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法律文书规定的,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赡养(扶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减去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每人每月若干元计)后超出部分的30%计算赡养(扶养)费,按抚养义务人月总收入的20%计算抚养费(有多个抚养人时,每增加一名抚养人,给付的抚养费增加其总收入的10%,最高不超过抚养义务人总收入的50%)。因大病、残疾、教育或突发事故造成费用支出较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支出型”贫困家庭,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并经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备案后,可以不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属于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家庭成员的,在计算转移净收入时不计入该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赡养(抚养、扶养)费。低收入家庭一般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 

  (二)家庭财产评估认定方法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主要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所拥有的不动产和动产情况。不动产主要包括家庭成员持有房屋、林木等定着物情况,按照不动产登记部门颁发的不动产产权证书的登记信息、相关购买信息和已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网签备案等信息认定。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等金融资产以及市场主体、车辆等情况。银行存款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账户中的总金额认定,有条件的地方可参考一定时间内的账户流水情况综合评估;证券、基金等金融资产按照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或基金净值认定;商业保险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时间和现金价值认定;债权按照协议等文本信息认定。市场主体情况主要包括开办或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情况,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确定。车辆主要包括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等,按照公安、交通运输、农业等相关部门登记信息认定。 

  (三)刚性支出评估认定方法 

  各县(市、区)要充分考虑农村低保申请人因家庭成员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有效解决“支出型贫困”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造成的影响,可根据当地低收入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认定条件,以及申请人的实际生活状况,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办法,综合评估其家庭贫困程度,将困难家庭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纳入单独申请低保的范围,在计算其收入时,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中的赡养(抚养、扶养)费予以豁免,财产净收入只计算其个人应得部分,在认定其财产时,只评估个人拥有的财产。 

  支出型贫困是指在提出申请前6个月内,家庭刚性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刚性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重病患者是指患有我省医疗部门规定的重特大疾病人员。刚性支出主要包括:食品、衣着、交通费、通讯费、医疗药品费、教育费、水电气费、房租等,具体核算范围和计算方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四)辅助指标 

   辅助指标是评估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的参考依据,主要是指家庭用水、用电、燃气、通讯等日常生活费用大幅超出一般家庭平均费用,以及存在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出国旅游、购买高档消费品、多次乘坐飞机等高消费情况。对于辅助指标超标或不合理且不能说明理由的,可作为家庭经济状况超出规定的判断依据,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作出判定。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站位。当前,我市脱贫攻坚已进入决战完胜的关键时期,各县(市、区)民政部局要充分认识规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工作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扎实推进评估认定工作,强化农村低保兜底保障,助力全市打赢脱贫攻坚战。 

  (二)明确责任,强化落实。各县(市、区)民政部局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细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财产及辅助指标的认定方式、程序和标准。已经开展相关工作的县(区),要进一步完善评估认定办法,优化工作流程,推进评估认定工作的规范化、精准化、便利化。 

  (三)健全机制,精准核对。各级要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逐步拓展核对信息数据项,精准核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要结合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参照本通知开展特困人员家庭收入、财产评估认定工作。符合条件的城市困难家庭中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可参照本通知纳入单独申请低保的范围。 

  (四)提升能力,便民利民。各级要准确理解把握政策,加大对基层经办人员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推动工作高标准落实。要充分利用多种途径宣传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的相关规定,及时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政策解释工作,协助困难群众便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附件: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指标 

  (此件公开发布)

    

忻州市民政局 

2020年6月12日